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而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对方工作并支付更多义务的,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对方应予赔偿。
3、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适当帮助其个人财产。具体办法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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