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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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房产证抵押私人贷款是否有效,视情况而定:
1、私人贷款时,以房屋为抵押物的,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具有法律效力;
2、私人贷款时,以房屋为抵押,但未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工具;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抵押的财产。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的实现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合法有效地存在抵押权。
2、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经到期。根据有关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抵押实现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如因抵押人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抵押人无法恢复原状或者增加担保的,即使债务未到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
3、债务人未偿还债务,包括未偿还全部债务和部分债务,因为根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割原则,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但抵押权人仍可以要求实现所有抵押品的抵押权。
4、债务未偿还,不是由债权人造成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例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的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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