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可通过相应的证件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等证书,并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然后由登记机构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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