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职工免费住房单位的房屋是借来的,支付租金是租来的。远离城市独立工矿单位和住房困难单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合作住房,其对象仅限于市、县人民政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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