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的,意味着调查结束,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通知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移送案件。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件中,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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