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被关在拘留中心,犯人应当接受教育和劳动。根据法律规定,拘留中心应当建立教育犯人的制度,做好犯人的教育转型工作。为了促进犯人的思想转变,增强犯人的体质,拘留中心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犯人在不影响调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劳动。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国家赔偿,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登记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被行政拘留的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拘留决定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拘留决定机关批准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送达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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