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尊敬的仲裁委员会:
我是某某公司的劳动仲裁律师,代表公司向贵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贵委员会依法裁决。
本案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某某公司与甲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甲某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公司担任销售人员,月薪为8000元。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一直履行合同约定,但在2020年3月,甲某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公司认为甲某辞职属于个人原因,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在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甲某未按照规定提前通知公司,也未完成工作交接,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公司不应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公司请求贵仲裁委员会做出以下裁决:
1.确认甲某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2.驳回甲某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
3.其他有关赔偿等事宜由甲某承担。
特此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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