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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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网站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在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中,《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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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适用于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便于学习和适用,特将《民法典》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归纳如下:
1、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意识致人损害、用人者责任、网站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在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中,《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4、在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即《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5、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及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致人损害,即《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民法好意施惠无须担责?
民法好意施惠无须担责,因为本来好意施惠这种行为的话,就是没有任何的责任而对他人进行一定的有利于他人的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并不存在着一些重大的过错的话,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的。好意施惠无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侵权行为法以保护权利为目的,对因侵犯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基于该请求寻求赔偿。所以,当施惠者的行为造成对受惠者的损害并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时,完全可以引用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来寻求保护。
肇事司机不是车主该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出租或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运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获得的。因此,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对车辆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因而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所有人原则上对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车辆时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有义务确保使用人有驾驶资质,且车辆没有明显的影响安全运行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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