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双方之前并没有真实的给付请求权,另外施惠者对受惠者所造成的伤害并不需要负赔偿责任等。好意施惠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难的,主要的原因在于是否由好意施惠而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另一方是否对相关事项进行理解。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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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哪些?
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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