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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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坏财物行为提起刑事自诉的流程是写好自诉状以后提交给刑事法庭即可,之后只能看刑事法庭是否会受理当事人提出来的自诉请求了。问题的关键是故意损坏财物罪根本就不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受害者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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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流程是什么?
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1、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毁坏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毁坏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需要按财物的市场价格或者鉴定价格赔偿财产所有人的损失。
3、行政责任: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可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4、刑事责任: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判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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