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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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是否约束保险人
有一定约束。《保险法》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文即是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不同,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取得是基于法定的取得,而不是基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意转让。虽然《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是由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属于法定取得,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而且在保险法领域也缺乏明确规定,导致《仲裁法司法解释》第9条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的适用存在一定争议。
如何更改仲裁诉讼请求
仲裁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变更仲裁请求的,应该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第五十四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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