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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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驳回起诉上诉费一般是不需要进行缴纳的,若是当事人对驳回起诉不满意的话,可以准备其他相关材料,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申请上诉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的,就只有开庭之后才会承担一部分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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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上诉费如何进行承担?
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依法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上诉时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怎么办?
上诉时原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不能上诉,只能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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