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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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生效以后,如果还是在法定的期间以内,也就是说还在指导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6个月以内,是可以向法院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的。但如果超过时间规定的话,那么就不能够再进行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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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生效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吗
在法定期间内可以,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执行的救济是必须要的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止执行的救济是必须要的。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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