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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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消极的规定是:此时是要由提起诉讼的第三人举证的。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此时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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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消极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生效的判决、调解书等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时,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法院进行审判裁决。
当事人相同是既判力的成立条件之一。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判力在对人范围上具有相对性。由于裁判的效力会对诉讼标的产生实体法的影响,包括确定力、执行力和形成力,因此以国家司法权为基础的既判力针对诉讼标的来说是具有对世性的。
这样看来,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在司法公信力的抑制下本身也是相对的,既判力不是当然性的不会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产生任何效力。第三人必须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来主张既判力的相对性才能确定性的摆脱生效判决的羁束力,撤销之诉由此应然而生。
第三人作为与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其本身受到诉讼既判力羁束的必要条件就是得到正当程序的保障。而正当程序中的一条基本标准就是程序参与原则,即受到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充分而有意义的参与裁判的制作过程。
既判力即确定性终局裁判的拘束力,产生使裁判承认和否认的权利及法律关系在后诉中不变的效力。具体来说,既判力表现出不准进行再次诉讼的消极作用(一事不再理)和拘束后作裁判的作用。既判力的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中,是与生效裁判的表述紧密关联的,并成为其应有之义。
第三人撤销之诉可否提起反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是不能提起反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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