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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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书,缴纳财产保全的费用,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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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能否诉前财产保全?
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除了提供相应的担保外,是要根据保全财产的申请数额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而财产保全的费用通常会由败诉方承担,但也和诉讼费用一样,是必须由申请方先行垫付的。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规定是什么?
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能超过保全额度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有争议的,但是担保金额也不能超过价值的30%,如果申请人起诉财产保全的应该要提供担保的金额的担保,如果情况特殊的,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工作。
法律上规定的具体的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为:如果起诉前的财产保全的担保金额的1%收取,如果不足1000元的,要按照1000元进行收取。如果按财产保全的担保费用的1.5%进行计算的话,那么不足1000元的也要按照1000进行收取。如果最后执行财产保全的费用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也要按照1000元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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