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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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举证逾期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是,视为放弃了举证权,但当事人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的,一般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不会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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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举证逾期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举证逾期的法律后果是,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一般不组织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会少于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案情介绍
骆某在某银行存款79万余元(凭密码取款)。2000年10月30日,周某从该账户中取款2次,合计9.5万元。之后,骆某又在该账户存、取款数次。周某取款时,在取款凭条的印鉴一栏中,同时签名为骆某、周某,并在凭条上注明了存折密码。骆某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存折如何会在周某手中表示“不清楚”,并称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返还9.5万元。被告辩称,当时是原告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他,才从原告存折账户中取出9.5万元,且该款是原告用于偿付所欠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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