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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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被告不适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名义不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或诉讼请求和事实具体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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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被告不适格是什么
被告不适格,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民事诉讼法》
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故在我国,起诉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主要法定事由。
本案中,原告在2007年7月16日纠纷发生受到损害后,于2008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地进行维权。虽然由于错列当事人、支持诉请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这确非原告自己的意志。相反,这恰恰表明原告在主观上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客观上在积极行使权利,完全符合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旨趣。
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在诉讼进行的整个过程中,诉讼时效的中断就处于持续状态,直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这表明原告对乔某的起诉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这样,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自一审判决生效至原告第二次起诉,仅仅三天的时间,因而并不违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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