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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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系夫妻关系,婚姻登记于[婚姻登记日期]。原告以被告长期虐待、家庭暴力、感情冷淡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确实存在严重矛盾,两人已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原告提供了多项证据,包括邻居证言、医院诊断书等,证明了被告长期虐待原告的事实。原告还提供了多份证人证言,证明了两人的感情已经冷淡,无法再共同生活。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的指控未能提供有效的辩解和反驳证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暴力行为,给对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在庭审中的表现,本院认定被告存在虐待行为,给原告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婚姻关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
二、原告与被告共同负担离婚手续费用;
三、原告与被告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四、原告与被告共同负担财产分割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刻生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书记员姓名]
日期:[判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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