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二次鉴定是否会推翻一次鉴定的结果,主要取决于一次鉴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在实践中,法官的审判案件是基于事实的,只要鉴定合法公正,就不会被推翻。
如果当事人对二次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若因鉴定结论错误而被推翻,则必须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首要目的是获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当事人不能简单地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尽量收集证据,尽力而为。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
再鉴定有效期,自伤者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超过期限不予受理二次鉴定。若伤者未再次受工伤,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复查鉴定。若伤者再次受伤,则可通过工伤认定、鉴定程序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和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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