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是否与面试时通知的内容一致;劳动合同是否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假、工作内容、工作场所等必要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九)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款外,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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