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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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工请产假不能解雇。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或者就业合同。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4)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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