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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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产假不能解雇临时工。产假期间解雇劳动合同非法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标准支付赔偿,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一)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二)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而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四)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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