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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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撤诉是指劳动者在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后,自行撤回诉讼请求的行为。在中国法律中,劳动撤诉是被允许的,但是撤诉后再次申请的条件和限制也是存在的。
首先,劳动者在撤诉前应当考虑清楚自己的诉求和利益,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不明智的决定。其次,在撤诉后,如果劳动者需要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撤诉后没有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
2. 撤诉后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3. 撤诉后没有另行起诉或申请仲裁;
4. 撤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具体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已经签订了书面协议或达成了和解协议,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将会受到限制或被驳回。此外,再次申请的期限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劳动仲裁中,一般需要在撤诉后的15天内再次申请。
总之,劳动撤诉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但是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劳动者在撤诉前应当仔细考虑自己的利益,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不明智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采取打击报复行为。劳动者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伤、人事争议等案件,申请仲裁的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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