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根据该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是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的,并且在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因此,确认劳动关系是受时效的。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与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关系,但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双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期限,那么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从而影响其维权。
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及时进行续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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