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司机以配偶名义登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配偶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作为车辆登记的所有人,没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一般不能认定涉案事故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丈夫开车发生事故,妻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无过错,应由丈夫承担赔偿责任。
当借用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用户不是同一人时,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机动车有缺陷,而这种缺陷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没有相应的驾驶资格;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员因饮酒或者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不能依法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
车辆登记所有人有上述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对损害的过错,并依法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见,侵权人以配偶名义驾驶登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上述法律情形或者特殊情况外,其配偶原则上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侵权人的配偶在没有上述法定情形或者经营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不得依法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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