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存放标的物:(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存款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取后,债权人应当承担损坏和损失的风险。在提取期间,标的物的罪息归债权人所有。提款费由债权人承担。如果标的物不适合存款或存款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出售标的物,存款所得的价格。标的物提取后,虽然合同终止,但债务人仍有后合同义务。债务人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还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存款,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存款部门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拒绝领取存款,直至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债权人取得提取存款的权利,自提取存款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应当予以消除。扣除提取存款费用后,提取存款属于国家。本处规定的五年期限为不变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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