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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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内在效力是债权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这主要体现在:
1、债权由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全部转让的,受让人将取代转让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债权人,与原合同关系分离;部分转让的,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权人。
2、让与人应当将所有债权证明文件交付给受让人。告知受让人关于索赔的所有必要条件,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以索赔的辩护和债权的担保,并交付所有索赔的担保和文件。
3、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时,从抵押权、留置权、存款债权、担保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等主要债权也转让给受让人。但除非权利属于债权人本身。
4、让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有缺陷的担保责任。以买卖或者有偿方式转让债权,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权利缺陷的责任。当事人故意不告知债权缺陷时,当事人免除或限制责任的特约无效。无偿转让债权,让人对权利缺陷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人们故意不告知缺陷,并对受让人因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债权转让成立时,受让人明知权利有缺陷而接受的,不承担担保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让人履行债务人债务的能力不承担担保责任。
5、让与人一般不得重复转让已转让的债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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