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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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是可以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单独抵押,而是需要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一起抵押。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土地抵押后能否合并处分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使用权?
1、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是可以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单独抵押,而是需要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一起抵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后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民法典中多个抵押担保人债务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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