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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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通常高于共益债权。
共益债权和职工债权哪个优先受偿效力更高
职工债权是指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共益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权。
在破产清算时,对职工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职工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企业的发展付出了劳动,其权益应得到优先保障。保障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共益债权虽然也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但相对职工债权而言,其紧迫性和重要性可能稍逊一筹。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属于共益债权。
然而,在具体的破产案件中,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权衡。有时可能会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共益债权在某些方面的优先性得到特别考虑。但总体来说,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一般情况来看,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更高。这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特别保护,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破产法律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也在于妥善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处理共益债权和职工债权的优先顺序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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