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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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2、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作为起诉人提起诉讼。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提起离婚诉讼。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到法院起诉离婚要哪些条件
1、当事人双方领有结婚证。此外,法律还有特别规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则不限于此。
2、提起离婚诉讼,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作为起诉人提起诉讼。例如,双方的子女或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夫妻离婚。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1)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告就是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居住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常居住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1、被要求支付赔偿的一方确实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
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的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男方起诉女方离婚限制条件是什么
1.判决不准离婚以及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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