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虽然中国拥有5000年的辉煌文化,但它在现代文化产业中并不太发达。同时,只要有很好的作品,就会有很多创作者模仿和学习,有修改权的人修改,那么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在哪里?及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在哪里
1、理论层面的区分
(一)保护客体
修改权并非是保护作品的内容、表达和思想不受改变的权利,而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自由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和篡改都是具有贬义之意的词汇,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其均曲解了著作权人想要呈现给读者的思想。因此可以看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思想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的同一性,排除他人对作品进行改动从而使得读者对作品以及著作权人思想观点产生曲解。
(二)权利内容
修改权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首先,著作权人自己对作品进行修改。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可以任意进行修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是著作权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应当以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为限。其次是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但他人行使修改权必须依照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不得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包括作品不被歪曲、篡改。我国虽然未在法律中明确指出歪曲、篡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造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以损害著作权人声誉作为判断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
(三)侵权对象
从侵权对象的角度来看,侵犯作著作权人的修改权通常并没有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思想,而主要是表现为改变了其外在表现形式;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却恰恰相反,其不以作品外在表现形式的改变为要件,而是表现为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思想。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两者权利的侵犯并不必然是基于同一行为,也就是说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2、实践中的区分
虽然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同时起诉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但法院在实际的裁判中却往往将两者进行了区分。
首先,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观点、主题不受歪曲、篡改。因此如果仅是改动、删节或更换了作品外在表现形式,且并没有达到对原作品表达的观點歪曲、篡改的程度,在未经授权或无合法依据时,被告仅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权,而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次,修改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对作品进行修改的行为,对于非故意造成的改变,如制作、校对错误、印刷错误等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但是如果由于出版社校对人员等工作人员对作品进行修改而导致作品质量低劣,使得著作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好像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相互冲突的两种权力,但是实际上并不是他们都是属于创作人合法拥有的两种权利,运用场合是不同的也就不存在冲突的情况,如果出现冲突时,建议咨询律师,及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看完以上内容应该对“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别在哪里”已经知晓了吧,关于本问题及法网还给大家带来了更多相关知识,如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定刚有哪些以及模型作品版权怎么保护,相信大家还是感兴趣的吧,那么下面就继续来了解一番吧。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国法律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如下所述: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三、模型作品版权如何保护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属于法定的权利,当模型作品的著作权被非法侵犯的,著作权人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报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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