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起诉意见怎么写,如何定义单位犯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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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隽哲律师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犯罪是一个不好的事情,无论是什么犯罪都会被法律制裁,但是犯罪都会写一些内容,那么单位犯罪怎么写内容是什么?这需要去考虑,不能犯了罪以后什么都不做,听天由命是一件不好的事情,要通过自身的悔改,去改变自己的处罚程度,改变自己的量刑。

法庭调查清楚地表明:黄某某既非“积极参与”也非“起较大作用”

通过本案被告林某某、王某生和王某某的庭审供述,对照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下列事实十分清楚:

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们认为,黄某某既不属于该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不应对他判处刑罚。

毋庸置疑也无须赘述,黄某某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国刑法没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界定,结合司法实务部门和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立法精神的理解,尤其是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理由是:

第一,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坚持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界定为“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总结了全国法院处理单位犯罪的司法经验,指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会议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其精神既是对全国法院处理单位犯罪问题的正确做法的总结,也一直是全国司法机关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应当作为处理本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上述会议纪要的精神也可以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联合做出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中得到体现:该解答指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一般犯罪行为(非其主要、关键作用的犯罪行为)的人员,可以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解答在坚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处理单位犯罪的正确立场的基础上,对追究单位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问题上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标准,即是否“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关键作用的人员”。

第二,我国刑法理论界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界定为“积极实施单位犯罪、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我国刑法理论界虽然对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也有不同意见,但在“积极实施单位犯罪”和“起重要作用”这两个特点上,意见并无实质分歧。在这个问题上,主流也是最权威的观点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积极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成员,一般是指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其具有的特征之一是“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参见黎宏教授的专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单位刑事责任论》、论文《论单位犯罪中“其他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严格掌握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是我国刑法防止株连无辜原则的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一方面,我们要充分注意到: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的规定应当明确无误,而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不够明确,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该规定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充分注意到:单位犯罪不是单位中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有单位一个,单位成员为单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还存在严重的分歧和争论。在单位犯罪问题上,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时间都不长,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问题尤其是在单位犯罪是实施单罚还是双罚的问题上还没有完全一致的意见,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现有刑法规定的双罚制是为了保证制裁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功利效果而采取的失彼而顾此的措施(有“二重处罚”之嫌,是在两难之下的不得已选择)。

由于上述因素的存在,我们认为:在单位犯罪中实行双罚时,要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事实,严格掌握标准,慎重认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不能将所有参与单位犯罪的人员都予以追究和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和防止株连无辜原则的必然要求!

基于上述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和前述事实,我们认为:黄某某不属于刑法第31条规定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中,不应对他进行处罚。

三、根据黄某某对本案的认识和态度以及人格状况,从注重教育和预防犯罪角度分析,可以对黄某某不判处刑罚

从黄某某在本案不同审理阶段的表现来看,他的供述十分稳定,口供前后一致。对照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他对事实的陈述是客观的,真实的。在我们会见他的时候,他亲笔书写了《悔过书》,表达了他对本案的深刻的正确的认识和态度,并对自己由于不懂法而做出违法之事表示很后悔。

我们了解到:黄某某是一个曾经留学国外、有着优越经济条件和幸福家庭的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本来,这个年轻人和他的家庭,计划在去年的国庆节为他举办婚礼,但由于现在审理的案子,在婚礼之前,他先进入了看守所。他本来拥有的光明前途,霎时变得不可预知——现在,他正面临着留有案底而前途灰暗的危险!可以想象得到:在这个案子中,这个年轻人已经失去了很多很多,他已经受到了严厉的制裁!从一定意义上说,受到羁押和接受审判已经达到对黄某某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的目的应侧重于预防犯罪而非惩罚、报复,在预防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的情况下,如果再让黄某某因单位犯罪行为而承担刑罚,反而不利于对他的教育。

结语:我们相信合议庭一定能够做出对黄某某的公正判决

我们注意到,本案的被害人都是国外知名的企业,本案潜在的国际影响、西方国家要求我国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呼声、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环境,有关部门对该案的特别重视(也许本案已经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重视)……但这些都不能作为扩大追究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理由。同时,我们也想象到:这些因素给合议庭正确处理本案带来的异乎寻常的压力。

如何掌握单位犯罪中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是令人困惑的疑难问题,但我们相信:合议庭的法官所具有的先进的司法理念,一定能够处理好这个问题!事实已经清楚,我们相信黄某某一定会得到对他的公正判决!

谢谢!

也希望不要去犯罪,犯罪没有一点好处,一旦被法律制裁,这一生都是不好的,犯罪的每一天都会担惊受怕,不光自己家人也会为你伤心,只有好好地度过每一天,好好地生活,脚踏实地的生活才是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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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

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

1、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 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2、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

(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拒执罪单位犯罪主体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拒不执行裁判罪是一种特殊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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