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主观要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3、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4、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基本情况有哪些
1、共同过失犯罪。
2、一方为故意犯罪,一方为过失犯罪。
3、同时犯,即同时实施犯罪,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意思联络。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即实行过限。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
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8、间接正犯
(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2)利用他人不属于犯罪行为的身体活动;
(3)利用他人丧失自由意志的身体活动;
(4)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处罚原则有哪些?
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如遇到问题类似还有不清楚的或新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本站在线提问以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智能匹配平台空闲律师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尽量说明大致情况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先在线咨询律师可谓是目前最好的选择。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