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不应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吗,刑事诉讼法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不应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吗
是没有的;
指定辩护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法律援助的高级阶段,对规范和完善刑事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在中国起步较晚,与国际公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诸多国家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标准差距很大,且任意性指定范围太广,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现代司法理念,现代法制对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
应向辩护律师告知的情况有哪些
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第四项职责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里所规定的“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有何种犯罪嫌疑,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侦查机关应当告知。
“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主要是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以及对案件侦查的有关情况,包括有关证据情况等。
在不影响侦查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侦查机关应当尽量向辩护律师告知案件的有关情况。
“提出意见”,主要是指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听取其意见,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提出意见既包括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出意见,也包括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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