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以由公安机构立案调查,也可以对公安机构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次数的限制,超过两次之后,不能继续补充侦查,只能做不起诉处理。
审查起诉涉及新的犯罪事实怎么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一般先通过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来解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一次一个月。
对于已经退回公安机构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一个案件退回几次侦查?
一个案件退回两次侦查。
1、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为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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