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否阅卷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并可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在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律师要及时与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取得联系,向其提交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要求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函,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留下复印件,告知检察院受托律师已经正式介人该案件的刑事诉讼中,要求查阅案卷诉讼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到检察院可以查阅的是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
上述案卷材料记载了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刑事调查、被拘留、逮捕、讯问的程序,公诉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定的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能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各项证据等,以及是否存在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等方面的证据。
律师到检察院查阅案卷,目的在于全面了解案情。律师要抱有一种信心,案卷材料某一页可能掩藏着对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因此,律师应该将案卷的每一页,包括卷宗封面都复制、拍照或扫描下来,并认真仔细地逐页阅读,以确保自己能全面了解案卷材料。
盗窃罪立案能私下和解吗
已立案的盗窃是可以和解的。
盗窃罪已经立案受理了的话当盗窃者也是可以跟失主就民事赔偿的部分进行和解,和解了的话对于争取轻判是有好处。
犯了盗窃行为的人在失主报警了之后,警方也立案受理了,此时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的跟失主盗窃并且希望能够和解,从而能够减轻法律上对自己的处罚跟自己要承担的责任。
刑法对网络盗窃罪的定义
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拍卖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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