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区分情况、被告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逮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2、决定退还保证金的,经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保证金后,应当通知指定银行将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责令犯罪嫌疑人签署或者盖章退还保证金的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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