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不可以,刑拘一定是在有证据支持下,或只是正在犯罪的人才能执行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有权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需要逮捕、拘留嫌疑人,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检察院自查的案件,犯罪分子试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通供应的,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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