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中最常用的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刑事拘留的人能放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释放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侦查无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
被拘留29天下午出来的可能有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虽然暂时没有被收押,但仍需配合检察机关审查和法院判决;
2.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将有关案件提交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起诉不够,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经过几次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条件不够,决定不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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