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无定罪看守所一般关三天,有法律特殊情节可延长至30天。
在定罪前,公安机关将依法拘留有关嫌疑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即拘留在看守所。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批准逮捕。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以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的答复,即最多关闭37天。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拘留中心拘留,至少不得超过24小时。除不能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或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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