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证据的法定类型可分为行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
1、书证
证书就是文字、符号、图案和其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是指物品、客观物质实体的形状如痕迹、性状、质地、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的证据。如交通工具肇事、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是视听资料、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声音、图像和数据转换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应当作证及其心理健康程度、适应心理成熟程度。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使用专用仪器、设备,对与案件有关的特殊问题的技术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记录。
现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情况的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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