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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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是否严重的问题,需要从被拘留的原因和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即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涉嫌犯罪时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拘留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刑事拘留只是一种暂时的强制措施,因此不能从刑事拘留中判断行为的严重性。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无犯罪事实或者无犯罪嫌疑的,应当予以释放。有犯罪嫌疑的,应当根据可能涉嫌的犯罪严重程度,决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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