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放弃和丧失继承权利的区别
对继承权利的放弃与失去其最终结果,是没有发生遗产继承的结果,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
1.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无偿获取。继承是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一项经法院确认并作出判决而被剥夺继承权,这类剥夺是法律强制执行的,不以被剥夺人的意志为转移。
2.放弃继承权必须在进行遗产处理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效力可追溯至继承开始后的时间;而丧失继承权则可发生后继承开始后和开始继承前所述的方法,即法院判决的形式。
3.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放弃自己继承的一项权利,这没有任何条件限制。只需自己说出就可以放弃。失去继承权就是在法律上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这种剥夺必须受到《继承法》第七条严格的法定限制,但这并不妨碍其继承。
4.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可在处理遗产之前或诉讼期间收回,但须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理由作出裁定;对于丧失继承权,一旦法院做出裁决,则不得更改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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