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学校的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学校在主观上有过错。这些要件必须要同时满足,学校才有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学校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这是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判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学法规为依据。
违法行为不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例如,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作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以当事人具有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前提,否则,不属于违法行为。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必须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否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注意,有的行为虽然是发生损害事实的一个条件,但却不是真正的原因。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仍然听任其发展,称为故意。
孩子上学期间受伤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吗?
幼儿在幼儿园受伤的,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66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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