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民法典》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就是该法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种情形下,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时,可以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动物各自不同的习性、特点做谨慎的防护措施,比如对于飞禽类动物需要用网覆盖,对于潜在危险性大,攻击性强,体积庞大的动物,如老虎、狮子则应该设置坚固的防护措施。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数额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5、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6、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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