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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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期间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提前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证人的身份,证人不能参与庭审,只能在庭外等候,作证时要实事求是,如实说明自己见到的情况,不能存在作伪证的情况,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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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出庭作证要提交申请吗?
首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在提交书面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要写明申请的证人的具体身份信息。该申请书要在开庭前提交法院。
开庭审理前如果有证人的话,证人需要在庭外等候,这个是法庭纪律的要求。一般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代理律师的,都会在庭前通知证人在庭外等候。当然,如果没有律师事先也不知道证人需要退出法庭也无妨。在正式开庭前,书记员都会宣读法庭纪律“旁听席上如有证人,请退出法庭等候出庭作证”。所以开庭的时候不要以为宣读法庭纪律不重要,其实里面信息量很大的。如果证人没有按照法庭纪律的要求退出法庭,而是旁听了庭审,那么证人便不能作证,其证人证言也不具有客观性。
法律中规定单位能不能作证人?
法律中规定单位能作证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该规定确定了鉴定的启动方式,即鉴定以当事人申请为主,以法院调查为辅。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意味着有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涉及到专门性问题,而这一专门性问题又与其举证责任有关。因此,由相关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与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负担相契合。
在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下,鉴定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体现了当事人合意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既然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确定了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这就意味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委托鉴定问题达成了一个诉讼契约,鉴定的最终结论性意见理所当然地也应包括在这个诉讼契约之中,并受当事人合意的约束。在双方当事人对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无需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质证而自然成为裁判所依据的证据的特性。双方当事人确定的鉴定人应当具有鉴定资格。对于鉴定资格,我国已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员是申请鉴定的原则,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以此确保当事人在鉴定中的处分权。法院一般不主动指定,只有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指定鉴定人。
在诉讼中,虽然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但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是因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中包括对其事实主张,如果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应当提出鉴定申请。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关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时,人民法院为了查明事实真相,以便在此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无论有关当事人是否同意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作出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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