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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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统一规定民事案件的举证时限,举证时限通常都是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当事人主张自行确定的,可是,案件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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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时限是多久?
民事案件的举证时限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有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中举证顺序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庭审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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