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团体或者个人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对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采取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剥夺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事物的强制处罚。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措施,而不是惩罚性措施。也就是说,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被告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因此,强制措施与刑罚和行政处罚有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各种强制措施的法定措施、严格规定适用条件和程序,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滥用强制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变更或者终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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