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隽哲 律师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资纠纷,
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起点金额为1000元。决定机关应当确保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综合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案件的情节、性质,可以判处刑罚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收取保证金的金额。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担保人的罚款决定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收取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押金应当以人民币支付。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缴纳执行机关指定银行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等有关材料一并送执行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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