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逮捕、被拘留的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被传唤的犯罪嫌疑人,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件复杂,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查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在公安机关传唤时随叫随到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嫌疑人、被告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5)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中,案件情况不同,具有特殊性,为了有效解决您的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解释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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